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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總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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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條 |
本會定名為臺中市立居仁國民中學校友會 (以下簡稱本會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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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條 |
本會為依法設立,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,並以發揚傳統校訓[誠實、孝順、勤學、自治]之精神,實踐全人教育為理想,聯絡會員感,促進校友團結,提高校友社會地位,服務社會貢獻國家為宗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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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條 |
本會以臺中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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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條 |
本會會址設於台中市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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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條 |
本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校友動態調查統計及通訊聯絡事項。
二、舉辦校友聯誼活動及研究事項。
三、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事項。
四、充任母校及各會員之間橋樑,配合母校推展各項活動有關事宜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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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會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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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條 |
本會會員分下列兩種:
基本會員:凡設籍(含工作地)本市贊同本會宗旨、年滿二十歲、有行為能力、曾在本校畢業者(含中市一中、中市一中夜間部、第一國中、居仁國中補校)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入會費後,為基本會員。
贊助會員:凡設具有前項資格但非設籍本市者或任職本校滿一年者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入會費後,為贊助會員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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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條 |
會員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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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條 |
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二、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除名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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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條 |
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,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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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條 |
會員經出會或退會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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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條 |
會員具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,贊助會員無前
項權利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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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條 |
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、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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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組織及職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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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條 |
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;理事會為執行機構,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;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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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條 |
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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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二、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
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劃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五、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。
六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七、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八、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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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條 |
本會置理事九人、監事三人,由會員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
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、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,候補監事一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依序遞補,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。理事、監事、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,依得票多寡為序,票數相同時,以抽籤定之。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、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並印入選舉票中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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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條 |
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議決會員大會之申請召開事項。
二、審定會員之資格。
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四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。
五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六、擬定年度工作計劃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七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八、執行本會章程規定之任務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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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條 |
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。
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
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,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,理事長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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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條 |
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四、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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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條 |
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不能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常務監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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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條 |
理事、監事之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,理事長之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理事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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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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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廿一條 |
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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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廿二條 |
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
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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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廿三條 |
本會置總幹事一人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,解聘時亦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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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廿四條 |
本會理事、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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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廿五條 |
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,應依章程規定擬具組織簡則,載明設立依據、組成、任務、經費來源等,提經理事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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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會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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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廿六條 |
會員大會,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
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;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(會員代表)五分之一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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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廿七條 |
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,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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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廿八條 |
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一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二、會員之除名。
三、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四、財產之處分。
五、團體之解散。
六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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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廿九條 |
理事會、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
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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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條 |
理事、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,不得委託他人代理;連續二次無故缺席,視同辭職,由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依次遞補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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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卅一條 |
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前十五日前、或召開理事會、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、時間、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會員大會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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